芜湖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标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凯发推荐
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计算机审计中心):
为了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芜湖市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办法》,坚持“依法依规、讲求证据、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三类:
(一)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1.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2.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经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和加强监管的;
4.因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已裁决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5.因既成事实难以纠正、需要在今后杜绝的,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组)会或行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的;
6.虽然采取了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尽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规合法,也更符合被审计单位或当地的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目的或预期成效的;
7.其他适用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部分整改
1.已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
2.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因问题复杂或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但需主管部门或政府审批,且已按要求报批的;
4.审计整改涉及多项内容,已根据有关审计意见进行了部分整改的;
5.其他适用情况。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未整改
1.未执行审计决定的;
2.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的;
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超过整改时限,既无整改计划、也无整改措施,问题仍然存在的;
4.虽然制定了整改方案,但超过整改时限均未实施的;
5.未按要求向市审计局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的;
6.其他适用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定依据
审计整改证明材料均以对应问题整改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等复印件或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一)涉及资金款项的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收到对应单位的进账单、清退资金或资产证明以及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有关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涉及主管部门或政府同意作为坏账处理或核销相应资产的,以相应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二)涉及建章立制、补办手续或通报、处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制定的具体计划、措施、相应制度、补办的手续、相关会议记录以及约谈记录、处理决定等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三)涉及审批和诉讼问题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报请审批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法院受理诉讼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四)会议资料、合同、文件清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有关会议纪要、合同文本和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清单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三、本认定标准出台后,国务院、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认定标准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