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审计局2023年第9号公告:芜湖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审计结果公告-凯发推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及《芜湖市审计机关202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芜湖市本级2022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相关县(市、区)审计局对其辖区内情况进行了同步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芜湖市2022年收到中央及省、市拨入冬春救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资金、干旱灾害救灾资金、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费等自然灾害救灾专项资金1922.23万元,当年支出1600.01万元,年末余额322.22万元(结转2023年使用)。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芜湖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积极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防治、抓好防汛抗旱救灾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部署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审计发现冬春救助程序和公示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无为市存在省拨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费7万元当年未使用。
2.鸠江区存在个别防汛抢险物资采购合同未按约定期限履行。
3.无为市、繁昌区存在部分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执行不到位。
4.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存在冬春救助公示不规范等。四、审计建议
(一)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责任落实,抓好问题整改,指导有关县(市、区)持续做好减灾救灾工作,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发挥救灾资金使用绩效。
(二)相关县(市、区)应急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强化沟通协调,提前谋划做准备,根据救助对象受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合理分配救灾资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有力的措施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三)相关镇(街道)、村(社区)应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户报”和“公示”等工作程序,严格救助人员资格审核,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对象。
(四)相关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严格履行合同相关要求,督促供货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