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工作量及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凯发推荐

发布时间:2023-11-30 10:29信息来源: 芜湖市审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

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计算机中心):

《芜湖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工作量及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审计局

2023年11月29日



芜湖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工作量及经费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管理,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芜湖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实行工作量管理、现场审计时间、审计经费上限控制与管理,均不得突破各自上限。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工作量”,由现场审计时间与参审人员数量两项基本要素构成,其中“现场审计时间”,是指从审计项目进点至审计实施现场结束的时间跨度,现场审前调查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列为现场审计时间。领导班子成员任审计组成员的,不参与审计项目工作量核定与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审计项目工作量管理遵循“保障质量、提高效率,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影响因素,按照“控制上限、据实核准”的办法确定,对于管理规范、内控健全、问题较少的单位,鼓励缩减现场工作量或实施时间。

审计项目工作量实际执行情况作为科室年度考核的参考因素。

第四条  核定审计项目工作量参考的主要因素包括:审计项目类型和审计目标、被审计对象情况,审计任务量和人力资源调配情况,以前年度同类审计项目实际工作量,以及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审计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审计项目工作量的确定。本办法对市本级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按类别以及主要影响因素,统筹考虑完成审计任务和法定程序所必须的基本工作量,进一步细化层级,突出重点,确定上限。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审计项目工作量上限为该类项目实施全面审计时应执行的上限工作量,一般不得突破。

审计项目承担部门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上限工作量内,测算申报审计项目工作量,经规定程序核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本级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主要分为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市属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含专项资金审计)及其他审计项目等类型。

第七条  各类审计项目工作量的细化和控制上限具体见审计项目工作量分类明细表。

专项审计调查(含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总工作量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对署定省定审计项目、临时交办审计项目和其他审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项目承担科室提交项目工作量计划申请,经综合法规科初核,报分管综合法规科局领导审阅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其他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未纳入分类管理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工作量原则上比照同类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若干年度连续实施的署定省定审计项目,自实施的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确定的工作量为基础,进行申报核准。

第八条 省厅授权项目、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合并实施等特殊情况,工作量核定具体如下:

(一)省厅授权的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如审计组长或审计组副组长为同一人,审计对象为同一部门(单位)或同一县市区,原则上主审由同一人担任,同一时间进点实施。

(三)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参照市直部门一类执行。县市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市直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一类执行。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且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应增加工作量不超过30人日。

(五)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学校、企业、医院等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每增加一个主要领导人员,且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应增加工作量不超过20人日。

(六)对县市区政府开展财政收支同时开展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相应增加工作量不超过30人日;对市直部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相应增加工作量不超过20人日。

第九条  采取报送审计方式需要进行就地检查的,就地检查工作量按不超过工作量50%确定。

第十条  审计项目工作量核准程序。

(一)审计项目承担科室在局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按照承担审计项目的类型和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细化任务分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类因素,在规定的工作量上限范围内,合理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按需配备社会审计力量,按规定程序申报审计项目工作量,向局综合法规科提交审计项目工作量申报表。

(二)局综合法规科商审计项目牵头科室,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项目工作量申报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同类审计项目上限工作量和各审计项目工作量建议。

(三)局综合法规科统一汇总各类审计项目工作量建议,经分管局综合法规科的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工作量的调整情形。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影响审计目标的重大事项,可以按程序调整审计项目工作量。

(一)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调整;

(二)审计对象发生变化影响审计实施;

(三)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四)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五)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工作量调整程序。符合审计项目工作量调整情形的,审计项目承担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按以下程序申报调整审计项目工作量:

(一)审计项目总工作量不突破上限,可以适当延长现场审计时间,且最多不超过1周(含1周)。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现场审计时间1周以上或调增审计项目总工作量的,审计项目承担科室应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前不少于一周内提出申请。拟调增审计项目工作量不超过原工作量10%(含10%)的,经综合法规科审核后,送局办公室(涉及参审人员调整的,同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拟调增审计项目工作量超过原工作量10%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赴外地延伸审计调查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量确需突破审计调查工作量控制上限的,有关审计项目承担部门应当向综合法规科、办公室提出申请,分别报分管综合法规科、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承担部门要加强对审计项目工作量的管理,保障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资源投入产出绩效。审计现场负责人是审计项目工作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工作量执行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工作量实行全过程管理。

(一)审计组应于进点后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法规科报送进点时间、审前调查起止时间、参审人员名单和根据核定工作量计算出的预计出点时间。综合法规科全过程跟踪,在审计组预计出点时间一周前予以提示,并报项目所在科室分管负责人。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可视情考虑启动工作量调整程序。出点时间截止后仍未出点的,综合法规科向审计组发出告知单,抄报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负责人。

(二)出点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科室向综合法规科报送出点具体时间和实际工作量。综合法规科进行复核,并向审计业务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经费实行项目化控制,突出预算的刚性约束。审计项目工作量确定之后,根据项目层级(按审计署、省厅、市本级分类)、项目名称、审计组人数、国家审计人员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抽调内审人员费用、购买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情况,编制《芜湖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经费预算表》。具体标准分别执行《芜湖市市级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芜审办〔2023〕26号)、《芜湖市审计局抽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芜审内审〔2020〕53号)、《芜湖市审计局审计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芜审办〔2022〕65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组在业务会上说明情况,其中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延长现场审计时间的;

(二)未经批准,突破核定的审计项目工作量上限的;

(三)项目结束、费用结算时虚报现场审计时间的;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量与审计现场工作量明显不匹配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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